上海智奥讨债公司【奉贤讨债要债公司,上海讨债
更新时间:2021-01-10 作者:上海智奥讨债公司
上海智奥讨债公司【奉贤讨债要债公司,上海讨债要债】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61条的规定,遗产债务的清偿,需要遵循以下原则: 1、限定继承原则,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,继承人不必清偿。 2、特留份原则,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,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。 3、清偿优先于继承,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,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,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。 (二)根据上诉法律规定,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。但在以下情况,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: 1、接受了父亲的赠与,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。 2、从父亲 那里继承了遗产的,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 3、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,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。